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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规定
发布时间:2006-09-07 10:44:05 文字选择: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近日,国家卫生部印发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及其配套文件《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和《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取消原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省级初审,实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或称生产能力审核)制度。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研究,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工作程序(非行政许可项目)》(以下简称《程序》)。现将《程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始受理时间: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业务; 二、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日常监督意见:省局化妆品监管处接到企业申报后,填写《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日常监督意见》中产品和生产单位等信息,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局,由市局在3个工作日(需现场审核的,增加30个工作日)内出具申报企业日常监督意见,报省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经办人员; 三、其他问题:各市局化妆品监管人员应认真学习本《程序》要求,并将本《程序》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同时,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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