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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化妆”傍“海润珍珠”被判赔20万
发布时间:2006-12-14 10:40:01 南海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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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三亚海润珠宝公司诉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日前由三亚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海之润公司在其生产的“海润”牌系列化妆品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广告及其他营利活动中大量使用“海润+珍珠”字样,构成对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及其生产的“海润珍珠”知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据悉,法院已依法判决海之润公司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停止使用“海润珍珠”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这是三亚中院首次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海润公司成立于1997年,自公司成立起就使用“海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并于1999年1月取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布的“海润”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十四类,即珍珠(宝石)、人造宝石、玛瑙等珠宝类商品。原告自成立后,就将“海润珍珠”作为公司生产的珍珠系列产品的商品名称使用和宣传。2003年,原告“海润”商标被工商部门认定为“省著名商标”。而被告海之润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并于2002年5月取得了“海润”在第三类化妆品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防皱霜、化妆剂、化妆品等美容商品。

    法院认为,原告在多年的企业发展中,始终将“海润珍珠”作为原告及关联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的珍珠系列产品的固定称谓使用,“海润”及“海润珍珠”作为原告企业生产的珍珠系列产品统称,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应认定“海润珍珠”属知名商品。而被告海之润公司在化妆品类别上享有“海润”商标权,并不享有“海润”在珍珠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却将“海润”与“珍珠”紧密相连突出使用,其产品宣传直接指向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十四类商品“珍珠”,极易误导公众对被告商品与原告海润珍珠品牌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产生联想,易使公众误认为被告商品与原告有一定关联和渊源,甚至造成双方商品出于同一家的误解。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被告海之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三亚海润珠宝公司持有的“海润珍珠……”知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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