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发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2007-07-06 09:24:22 文字选择:
卫生部日前发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这一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新规范指出,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
|
美容美发化妆品论坛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网站帮助 | 化妆品商城 | 友情链接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服务热线:0571-85567735 请与我们联系 © 1998-2010 中国美容美发网 版权所有 广告经营许可证:330602F029 浙ICP证:030028 旗下网站:中国美容美发网 | | 加盟招商城 | 美容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