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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11-16 09:03:17 文字选择:
商务部11月12日正式公布《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商务部首次制定的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业的管理办法。 根据此办法中相关规定,国家将在美容美发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于过去容易发生服务纠纷的价格、凭证等问题,《办法》严格限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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