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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26 10:38:56 文字选择: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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