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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美首例网络售卖品牌化妆品案结案
发布时间:2008-11-10 19:31:09 中国美容化妆品网 文字选择:
西安?h莹商贸公司因违反合同在网上售卖品牌化妆品向诚美公司致歉
2008年10月,陕西省西安?h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蓉,违反与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诚美公司)的合同约定、在网络上低价销售诚美产品,经制止无效,诚美公司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h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蓉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方事前约定内容本应承担巨额赔偿。鉴于被告意识到自己极其错误的行为,主动向诚美公司郑重道歉,当庭递交书面承诺书,保证不再网上销售该公司化妆品,不再主张已被诚美公司没收的5万元保证金,同时再向诚美公司支付补偿金5万元。诚美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做出有条件让步,解除与其合作合同。至此,诚美公司打击网折维权案件以大获全胜而宣告成功。 早在2008年年初,诚美公司打击网络无权销售的行动就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就网络注册商店未经授权涉嫌低价售卖诚美产品,侵犯诚美公司合法权益一案,最终一审诚美公司获得了胜诉,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法院判令:依法提供65家网络商店身份信息,并在淘宝网上登载72小时的启事,为诚美公司消除影响。 诚美公司表示,为了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广大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不受网络假货侵害,公司将加强对网络销售的监管职责,加大对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违约商人,网上出售品牌化妆品被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9日调解了一起违约商家网络低价销售品牌化妆品案件,引起了多方关注。 2008年5月31日,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发现西安某商家(以下简称为被告)在网络上低价销售诚美产品,经制止无效,原告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9日,被告当庭发表书面承诺书,向原告郑重道歉并承诺不再在网上销售该公司化妆品。同时,在庭审中对被没收的5万元保证金不持异议,并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补偿金。 早在2008年年初,诚美公司旨在打击网络涉嫌低价销售活动的专项行动就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与淘宝网,就网络注册商店未经授权涉嫌销售诚美产品,侵犯诚美公司合法权益的名誉权纠纷一案,最终一审淘宝网被判令依法提供65家网络商店身份信息,并在淘宝网上登载72小时的启事,为诚美公司消除影响。 此次企业维权成功,为依法打击网络涉嫌无权销售品牌化妆品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保护、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厂家权益不受网络侵害,诚美公司在打击网络无权销售的行动已取得初步胜利。 严厉打击商家违约网络低价销售品牌化妆品 据了解,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9日调解了一起商家违约网络低价销售品牌化妆品案件,引起了多方关注。 2008年5月31日,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美)发现西安某商家(以下简称为被告)在网络上低价销售诚美产品,经制止无效,诚美公司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9日,庭审中违约商家意识到其行为的不良影响,当庭发表书面承诺书,向原告郑重道歉并承诺不再在网上销售该公司化妆品,接受被没收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并且再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示补偿,双方解除合作合同。 早在2008年年初,诚美公司打击网络未经授权涉嫌低价销售的行动就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与淘宝网,就网络注册商店涉嫌无权销售,侵犯诚美合法权益的名誉权纠纷一案,最终一审诚美公司获得了胜诉,淘宝网被法院依法判令提供网络商店身份信息,并在淘宝网上登载72小时的启事,为诚美公司消除影响。 诚美首例网络售卖品牌化妆品案结案 2008年诚美公司发现西安某商家有在网络上低价销售诚美产品的违反约定及合同法的行为,经制止无效,同年5月31日,诚美公司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最终诚美公司获得违约商家5万元的保证金及另行补偿的5万元人民币,双方解除合同。同年年初诚美公司与淘宝网,就网络注册商店涉嫌无权售卖诚美产品,侵犯诚美合法权益的名誉权纠纷之争,最终一审淘宝网被人民法院判令依法提供网络商店身份信息,并在淘宝网上登载72小时的启事,为诚美公司消除影响。至此为了保护、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厂家权益不受网络侵害,诚美公司在打击网络无权销售行动已取得突破性胜利。 利用网络销售品牌化妆品,西安某商家被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引人注目的网络违约售卖品牌化妆品案。 2008年5月31日,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美公司)发现西安某商家违约在网络上低价销售诚美产品,经制止无效,诚美公司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9日,庭审中违约商家意识到其行为的不良影响,当庭发表书面承诺书,向诚美公司郑重道歉并承诺不再在网上销售该公司化妆品,同时,在庭审中被告不再主张被没收的5万元保证金,并且再向原告支付5万元补偿金,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同年年初诚美公司与淘宝网,就网络注册商店涉嫌无权售卖诚美产品,侵犯诚美合法权益的名誉权纠纷之争,最终一审以淘宝网被人民法院判令依法提供网络商店身份信息,并在淘宝网上登载72小时的启事,为诚美公司消除影响而告终。 至此为了保护、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厂家权益不受网络侵害,诚美公司打击网络无权销售活动的行动已取得突破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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