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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化妆品不得销售
发布时间:2006-12-07 10:26:55 文字选择:
本报讯 据报道,2005年8月8日,记者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其为加强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从现在起至8月1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6类化妆品是不得销售的,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在化妆品购销活动中,发现不合格的化妆品,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或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规定》要求化妆品应有标签、标识、说明书,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地使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应与审批(备案)内容一致。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同时要求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应科学真实,不得有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规定》还明确,未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将是药监部门日常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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