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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润化妆品败诉 无缘“海润珍珠”商标
发布时间:2007-01-17 09:55:54 南海网 文字选择:
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诉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06年12月由三亚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海之润公司对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海润珍珠”知名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已依法判决海之润公司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停止使用“海润珍珠”字样,并赔偿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日前,与这起诉讼有关的另一关联案件——海之润公司诉海润珠宝公司商标纠纷案在北京又告一段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海之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润化妆品与“海润珍珠”商标最终“无缘”,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海润珍珠”字号属规范化使用。
2006年1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海之润生物生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润)诉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企业——北京天泽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海润公司)、海南海润珍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科技公司)、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珍珠科学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06年6月9日,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海之润公司诉称:该公司于199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成立,并从1999年9月起在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上使用“海润”商标。而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也使用了“海润”商标近似的“海润珍珠”及商业标识,其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公司赔偿250万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海润”商标字号。 据法院调查,海润珠宝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3日,自公司成立起就使用“海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并于1999年1月取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布的“海润”商标注册证,天泽海润公司、海润科技公司及海润科学馆都是其相关联的公司,海润科技公司生产的海之南化妆品系列,产品包装均有“海之南”文字及“波浪”图形,下方有波浪图形和“HerenPearl”海润珍珠字样,并标明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联合出品,上方标有卫生许可证字号,下方标有“海之南”注册商标标记。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根椐当事人的控辩主张,海之润公司指控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为海之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为“海润”而不是“海润珍珠”,“海润珍珠”构成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字号。海润科技公司并没有将“海润珍珠”四个字单独突出使用,而是结合海润珍珠科学馆授权的“海之南”文字商标和“波浪”图形商标共同使用,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海之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企业使用“海润珍珠”字号属规范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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