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某药房出售的化妆品夸大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杨某将该药房告上法庭,请求双倍返还并要求药房登报公开真相,还消费者知情权。
近日,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药房出售的上述化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药房返还杨某购货款306元,并加倍赔偿306元。
今年4月5日,唐山市民杨某在天津市塘沽区某药房购买了由广东某科技公司出品的“白大夫”系列化妆品,其中包括“深层美白栓”、“白肤调理露”、“珍珠美白蜜”各一瓶,共计306元。上述化妆品包装上的宣传中,包括能调理身体机能、平衡内分泌、促进新陈代谢减退色素斑点、加速黑色素分解、有效抵御紫外线电脑电视辐射、淡化色斑等特殊用途功能。
杨某在购买后,经向有关人士咨询及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得知,祛斑化妆品应有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批准文号,即“卫妆特字”批号,而他购买的以上三种产品批准文号均为“卫妆准字”,也就是说均为一般化妆品,仅具有清洁、护肤、美容作用。为此,杨某认为,上述三种产品所做的特殊用途的宣传都是在违法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出售该化妆品的药房退还其货款306元,并赔偿其306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将所售违法产品的真相告知消费者,还消费者以知情的权利。
法庭上,被告药房辩称,原告杨某如能证明系从该药房购买的上述产品,药房同意退货。同时认为,上述化妆品的宣传没有违法,要求驳回杨某要求赔偿及刊登启事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退款、加倍赔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在报纸上刊登启事的诉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