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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诉“洛娃日化” 要求解约
发布时间:2008-02-05 16:18:04 文字选择:
(中国法院网讯)因不能依约享有独家经销权,涂女士将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代理商合同》,并退还货款十万元、赔偿损失45457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徐女士诉称,2007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商合同》,约定原告对“洛娃”品牌系列洗涤用品在四川省泸州市享有独家经销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十万元货款,购买了“洛娃”品牌系列用品。但此后,原告在准备销售时发现在泸州地区的商场、超市内都有“洛娃”品牌系列洗涤用品出售,原告根本无法进行产品的销售。原告徐女士马上和洛娃日化公司联系就此问题协商处理,但协商无果。 徐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独家经销权,构成欺诈性违约。 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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