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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化妆品受伤害 律师详解如何举证
发布时间:2008-02-19 12:23:06 文字选择:
● 案例一:肖小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上千元的化妆品,后来发现这些化妆品全部过期,不但达不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造成了伤害。由于肖小姐没有当场索要发票,商场不承认化妆品是由他们卖出的,拒绝赔偿。消协、质监等执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
律师说案:肖小姐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发票是维权的前提,只有出示发票,才能认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关系确立,才有索赔和定责的可能。日常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要讲究“证据”。倘若没有“证据”,则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不知道购物须索要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和说明书“四证”,更有部分消费者在某些商家的巧言诱惑下忽视了这一法定权利。结果,碰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投诉解决,只能自食苦果。 ●案例二:张女士在某商场出租柜台花了4900元,买了5瓶某品牌香水 。用了一段时间后,她怀疑有质量问题,便到柜台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商家并未满足她的要求。于是她带着两瓶香水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但是等卫生执法人员到商场柜台现场调查时,发现承租该柜台的商家已经撤柜,而柜台租赁人称无法认定张女士的香水是其出售的商品。卫生部门经过调查未取得证据证明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律师说案:遇到此类事件,消费者应首先前往卫生部门要求对自己怀疑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如果发现问题,出示卫生部门的权威鉴定结果,再由执法部门协助索赔或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罚,否则容易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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